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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纪说法 解惑赋能

发布日期:2024-05-22 16:52  阅读次数:0次  

“国家工作人员突击购买即将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之后,多次增资扩股,其对应的收益能否认定为受贿数额?个人认为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量……”5月11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三届“纪法论坛”第二场在浙江省杭州纪检监察培训中心举行。

台上,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处长范晓东围绕“非典型性”股权交易型受贿问题认定的新思路这一主题进行发言。台下,145名全国和省级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骨干人才库成员深入思考,并就其中存在的疑难情况和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交流。

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为帮助解决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业务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全国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深入研究执纪执法新题难题,在400余篇研究成果中,筛选出基层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以举办全国性的案件审理业务培训为契机,组织召开“纪法论坛”。通过组织全国各地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骨干人才开展研讨交流,总结经验做法,补强短板弱项,探索前沿理论,不断提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此次“纪法论坛”共分两场,分别围绕违纪违法问题和职务犯罪问题展开,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省级纪委监委、国企纪检监察组的6名同志,结合具体案例,分别围绕“发挥阅卷笔录制度效能”“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研究”“党政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的认定与把握”“‘非典型性’股权交易型受贿问题认定的新思路”“代持型、约定型受贿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国有企业‘董监高’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纪法适用研究”做主题发言。参加论坛的同志畅所欲言,就其中的疑难问题与主讲人展开深入交流。

“纪法论坛”既有实践创新成果汇报,又有热点难点问题分析,还有前沿理论探讨,与会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干部直呼“解渴实用”。

“阅卷笔录是对审理报告的必要补充,是对审理结果的重要支撑,做好阅卷笔录的关键就是把违纪违法问题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这些问题想清楚写明白……”在本届“纪法论坛”上,第一场的主讲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赵莹莹,围绕“发挥阅卷笔录制度效能”这一主题汇报工作经验。

阅卷笔录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2023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等中选取13家单位作为试点单位,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优化阅卷笔录试点工作;2024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选取了44家单位共同参与第二阶段的试点工作。此次“纪法论坛”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邀请试点单位之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的同志汇报该纪检监察组试点工作成果,给各地纪委监委做好阅卷笔录工作提供参考。

围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与会同志展开热烈讨论。

“关于代持型、约定型的受贿犯罪形态如何认定,个人认为,可以分为三类来具体把握:第一种是受贿行贿双方约定由行贿人保管或持有财物;第二种是受贿行贿双方和单方指定第三人保管和持有财物;第三种是受贿行贿双方达成合意,但尚未收受或者没有全部收受财物……”主讲人、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综合指导协调处副处长王臻,就新型隐性腐败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

“实践中,财物由行贿人代持时,往往以受贿人对财物和行贿人的控制状态来认定受贿既遂,那么应当以哪个时间点作为认定其既遂的节点呢?如行贿人代持的财物意外灭失等情况,是否会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浙江省温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黄烃烃提出疑问。

通过深入的交流探讨,与会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干部对于实践中如何把握违纪违法问题和办理职务犯罪问题有了新的认识。

“‘纪法论坛’解答了一些实践中遇到的争议较大的难题,一些前沿理论研究让我很受启发,为执纪执法实践提供了思路和参考依据。”海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王玮玮说。

“‘纪法论坛’是我们室加强人才培养、抓好执纪执法业务指导的有效手段之一,论坛结束后,我们将评选出十篇优秀研究成果,并上传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线上业务指导专区——‘纪法在线’,供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沟通交流、互学互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介绍。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