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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丨未及时受领标的物,买受人要担风险
发布日期:2020-10-26 18:11 阅读次数: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六百零八条。
买了东西又反悔,
买受人可以随意拒收吗?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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